FAQ

常见问答

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和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答问专栏

2019.01.08

问:「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是否适用于所有不同类型的业务?

答:「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只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成立的本地公司或须按该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的新商业登记,该服务由公司注册处直接提供。其它类型的业务,例如独资业务、合伙业务和分行,申办商业登记的方法则维持不变。


问:在「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下,申请成立本地公司须办理什么手续?

答:申请人须提交

(a)填妥的法团成立表格(表格 NNC1 或 NNC1G )及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副本;

(b)填妥的「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 (申请人只须在 IRBR1 上表明是否选择为期三年的登记证);和

(c)缴交申请成立公司的费用和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申请人不须再填写订明商业登记申请表格 1(b)。


问:申请人可否以电子或书面的不同方式,递交法团成立表格(表格 NNC1/NNC1G )及「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

答:不可以。申请人须经相同的方式一并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法团成立表格 (NNC1/NNC1G)及「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


问:公司如经「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更改公司名称,税务局何时会发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

答:税务局一般会在该公司的公司更改名称证书/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发出日期的下一个工作天寄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然而,就公司注册处于 2011 年 10 月 12 日或之前发出公司更改名称证书/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称注册证明书的公司,他们仍须以书面或填写税务局表格(IRC3110A)通知税务局更改其「分行登记证」


问:如公司更改业务资料(包括业务名称、营业地址或业务性质),是否仍须以书面通知税务局?

答:是。公司须于有关资料更改后的 1 个月内 , 以书面或填写表格IRC3110A(业务名称)、IRC3111A (营业地址)或IRBR193 (业务性质)通知税务局。

公司注册处与税务局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携手推出一项新的一站式电子服务。公司如经公司注册处「注册易」申报变更注册办事处地址,可选择要求公司注册处代通知税务局,公司按《商业登记条例》登记的业务地址已在电子表格 NR1 所述的生效日期起,变更为该表格上的新注册办事处地址。这项新服务可让公司一次过变更其注册办事处地址及业务地址。

税务局一般会在公司注册处登记电子表格 NR1 后的下一个工作天寄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