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常见问答

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

2019.01.08

问:谁可以申请不反对通知书?

答:公司的董事

该公司的成员或被该公司提名的人,须连同由该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

如被提名人是一位执业的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 / 秘书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除非税务局特别要求,否则无须呈交授权证据。


问:接获反对通知书后,若仍希望税务局考虑本人的申请,该怎么办?

答:你应:联络有关的评税主任,把反对通知书上指明的尚未完成事宜办妥或缴付未清缴税款;及

填妥反对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并把通知书完整交回税务局,再行递交申请。


问: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所需的不反对通知书是否设有有效期?

答:法例没有规定申请人须在接获不反对通知书后的某时限之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但是申请人一般应在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 3 个月内交付申请,否则,申请或会被延误处理,甚至被拒。

问:可否要求税务局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复本?复本是否另外收费?

答:可以提出有关要求。税务局可应要求免费发出载有正本发出日期的不反对通知书复本。如须另发不反对通知书,须连同费用 270 元另行呈交申请表(IR1263)。


问:如公司在提出申请撤销注册后,可否不续办商业登记和缴交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答:答: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在未获公司注册处批准撤销注册和解散前,仍须续领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和缴交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不过,本局在收到该公司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后,会考虑暂缓征收其后开始生效的登记证的登记费及征费。